110出警经过证明中,是原告李某某报的警而不是被告或者第三人报的警,110干警出警到现场时,赶到现场时,警务人员为确定是否罗已溺水出险,提出要求游泳池在现场的负责人撬开衣橱进行确认,但是游泳池的现场负责人却拒不配合,竟然提出要求家属赔偿锁,家属同意后才允许撬锁,无奈,警务人员只有再征求家属的意见,经家属表示同意后,才得以撬锁并发现了受害人罗某某的衣物,从而确定了其已溺水,这才在警务人员的组织下,派游泳池的人员跟随110干警一起开始打捞活动,但此时,已经离原告李某某找游泳池负责人要求帮助寻找罗某某的时间有40多分钟了,耽误了宝贵的搜救时间,可见,被告搜救态度不积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违反自己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