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后救生员才知道
小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易某直接收取游泳学习班的费用,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男童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有责任;教练易某则认为,事故主要是因为男童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以及泳池的管理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江门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事发泳池的管理者和受益者,有责任保障在其泳池游泳的所有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但物业公司及其救生员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直到男童被救上岸时,救生员才知道发生事故,故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相应50%的责任;易某没有教授游泳的资质,但仍进行此项工作,在发现男童偷偷进入泳池后,应意识到潜在危险,但其既没有劝阻和提醒,还叫男童自己到大泳池边等,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30%的责任;小区开发商是事发泳池小区的开发商,泳池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该案中的男童是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放任儿子独自在他人家过夜,而且明知易某无游泳教练员证而仍然放任儿子独自与易某学习游泳,又未在旁监护,致男童没有等到教练来接,便自行跑到泳池,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故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酌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