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的小明在柳州市某游泳場玩耍時溺水,雖經救治,小明卻因溺水時間較長導致持續昏迷近一年至今未醒。之后,小明的父母將該游泳場告至柳南區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游泳場負責人王某賠償小明父母49萬余元。
事件回顧:
男童進入深水區溺水
2012年8月11日下午,家住柳江縣基隆開發區興隆路的小明來到柳州市某游泳場游泳。由於玩得興起,不知不覺中,小明進入游泳場的深水區並溺水,所幸被人發現並救起,隨后被柳州市工人醫院的急救車送往醫院救治。
醫院診斷小明因溺水出現多臟器功能損害、缺氧性腦病、繼發性癲癇、吸入性肺炎等病狀。其后,小明被轉院至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從2012年8月27日住院治療至9月14日,共計18天,出院時仍有發熱,一直處於昏迷狀態。
2012年8月27日,游泳場負責人王某江某支付了小明的醫藥費5萬元。2012年9月14日,小明的父母江某夫婦向醫院交付了救護車費1600元、醫護費300元。
2012年10月17日,經司法鑒定,小明的傷殘程度評定為一級殘疾,護理依賴評定為一級護理依賴,小明呈植物人狀態,需持續住院,存在醫療依賴,其住院期間每月費用約需人民幣3000元,醫療依賴沒有臨床上的終結期。
2012年11月5日,因小明持續昏迷不醒,后續治療費用巨大,江某夫婦以游泳場侵犯小明健康權為由向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游泳場支付殘疾賠償金、福利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