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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柳州市游泳池游泳小孩溺水成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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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4-03-24   

柳州市游泳池游泳小孩溺水成植物人

 5歲的小明在柳州市某游泳場玩耍時溺水,雖經救治,小明卻因溺水時間較長導致持續昏迷近一年至今未醒。之后,小明的父母將該游泳場告至柳南區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游泳場負責人王某賠償小明父母49萬余元。
  事件回顧:
  男童進入深水區溺水
  2012年8月11日下午,家住柳江縣基隆開發區興隆路的小明來到柳州市某游泳場游泳。由於玩得興起,不知不覺中,小明進入游泳場的深水區並溺水,所幸被人發現並救起,隨后被柳州市工人醫院的急救車送往醫院救治。
  醫院診斷小明因溺水出現多臟器功能損害、缺氧性腦病、繼發性癲癇、吸入性肺炎等病狀。其后,小明被轉院至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從2012年8月27日住院治療至9月14日,共計18天,出院時仍有發熱,一直處於昏迷狀態。
  2012年8月27日,游泳場負責人王某江某支付了小明的醫藥費5萬元。2012年9月14日,小明的父母江某夫婦向醫院交付了救護車費1600元、醫護費300元。
  2012年10月17日,經司法鑒定,小明的傷殘程度評定為一級殘疾,護理依賴評定為一級護理依賴,小明呈植物人狀態,需持續住院,存在醫療依賴,其住院期間每月費用約需人民幣3000元,醫療依賴沒有臨床上的終結期。
  2012年11月5日,因小明持續昏迷不醒,后續治療費用巨大,江某夫婦以游泳場侵犯小明健康權為由向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游泳場支付殘疾賠償金、福利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8萬余元
关键词: 溺水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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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4-03-24   
法院審理:
  游泳場和家長均有重大過失
  柳南區法院於2013年1月10日、4月19日兩次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案件的爭議焦點為,柳州市某游泳場在本案事故中是否存在安全保障義務上的過失,以及小明的父母在本案事故中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明在沒有成年人帶領之下就進入了游泳場,說明游泳場的售票查驗管理上存在過失。同時,出庭作証的游泳場相關人員雖然表示事發當天有11人值班,其中8人在成人區,但相關人員均不知道小明當時是否有成年人帶領,也不知道孩子是怎樣進入深水區的。所以,應當認定游泳場一方在游泳場內部深水區與淺水區之間的分隔管理上存在過失。
  小明被發現溺水時,溺水程度已經較為嚴重,說明游泳場的巡視人員與搶救人員對於深水區中的未成年人沒有高度注意,存在重大過失。
  本案中,小明與其父母居住地在柳江縣基隆開發區,事發地卻在柳州市某游泳場,兩地距離很遠。據江某的陳述,事發時正處於假期,小孩自己在家看電視,不知道孩子是怎麼去到游泳場的。所以,應當是小明長時間脫離父母的監護,故江某夫婦也存在重大過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游泳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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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4-03-24   
一審判決:
  游泳場賠償49萬余元
  本案中,游泳場已經向原告支付5萬元,當時該款項的收條上寫明是醫藥費,游泳場一方同時還在醫院為小明支付了2.5萬余元。對此,本案雖然實際發生了醫療的事實,但原告並沒有訴請被告支付醫療費,也沒有提交相應証據為証。原告表示已經花費的醫療費不止5萬元,醫療尚在進行中。故原、被告雙方可就醫療費另行結算,確定雙方應當承擔的數額,該5萬元在本案中不再扣除。
  日前,柳南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游泳場負責人王某向原告小明父母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以及精神撫慰金共計49萬余元。(何書俊 冼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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