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罗湖区具体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条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相应规定】
1.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新建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100 平方米;
2.池壁、池底必须呈浅色,有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污设备;
3.深、浅水区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2米;
4.每一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有4个出入水池扶梯;
5.游泳池四周应铺设防滑走道,游泳池与防滑走道之间设有排水沟,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6.游泳池水面水平光照度不低于80lx,照明设备距离水面的高度不低于5米 ,开放夜场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7.设有广播设施、警告牌、游泳池示意图和“游泳须知”等必要的安全警示;配有必备的救护器材(救生圈、救生杆、救生绳等),并摆放在明显位置;
8.每一游泳池应设有两个高1.5米以上的救生观察台,至少配置救生员2名;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台及增加1名救生员;
9.疏散通道要有明显标志,要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室内游泳场所须有通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