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海豚 |
2017-03-04 21:35 |
2017年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培训及鉴定、 救生员资格年审通知
为了加强我市游泳场所的安全规范管理,提高游泳救生员的业务能力,保证游泳救生工作的质量,促进游泳运动的健康发展,我市游泳救生员培训考核工作将于3月27日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发布“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及深圳市救生员管理办法之规定。”凡使用的游泳场所(含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住宅小区、酒店及各水上娱乐场所等)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不足250平方米,按照250平方米计算),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救生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获得《深圳市救生员岗位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全国救生员注册证》和全国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持三证上岗。 一、报考初级救生 员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守救生员守则,具有救死扶伤的奉献精神。 (二)具有爬泳、仰泳、蛙泳、潜泳、反蛙泳、踩水等游泳技能。 (三)年龄在18-50岁,身体健康,两眼视力在1.0以上和矫正视力在1.5以上。 二、培训授课内容: (一)理论课:救生员应具备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救生事业的原则与宗旨。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救生观察技术、赴救技术、急救技术(现场急救) (二)实践课:现代游泳技术训练,(技术、耐力、速度、负重训练),救生技术学习(观察与判断、赴救技术、解脱技术、拖带技术、运送技术)和心肺复苏(CPR)实操。即:现场急救部分。 三、考核要求: 理论考试(闭卷考试、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技术课(游泳基础、救生技术、心肺复苏) 游泳基础考试、理论考试、救生技术、心肺复苏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然不及格者,不予发证及年审注册证。不能当年担任游泳救生员的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