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悲剧不只发生在北京的小玉身上。
据《东方早报》报道,8月21日晚,6岁男孩元元在参加上海游泳馆培训班时溺水身亡。事发时,教练在岸上带10个学员,忽略了还在水中练习的元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当值教练员、救生员严重失职引发的责任事故,决定取消涉事4人的从业资格,游泳培训班立即停业整顿。
教练要不要受到刑事处罚?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建民律师:
北京的这起悲剧,目前教练已经被逮捕,检察院认为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而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如果教练确实存在重大过失,比如擅自离岗、打瞌睡等,那么他的确有过失致人死亡的嫌疑。
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游泳馆负责人会不会受到处罚?
徐建民律师:如果游泳馆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擅自营业,最终导致有人溺水身亡,那么游泳馆负责人也可能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受处罚的一般都是单位负责人。
几年前也有过这种判例,保定一个男子到游泳馆游泳,溺水身亡。法院查明,游泳馆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安全设施也没有达到有关标准。法院判决游泳馆经营者犯重大劳动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