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小区游泳池、网球场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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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5-04-16

小区游泳池、网球场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



2014-06-13 [url=javascript:void(0);]皇城物业品质部[/url] 皇城物业品质部

实践中,小区游泳池、网球场分为室外和室内两种形式。室内游泳池、网球场通常属于特定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所有权的认定使用特定建筑物的产权认定。室外游泳池、网球场属小区的配套公共设施,不依附特定建筑物,如何认定其产权归属。

一种观点认为,此类体育设施未计入建筑容积率,其建设成本未摊入房价,因此其产权属开发商所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体育设施属小区配套设施,其没有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其所占用的土地属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其产权属业主共有。
刘讲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此类体育设施属小区配套设施没有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小区附属设施,不能离开小区的其他建筑物而存在。小区商品房与小区的此类体育设施之间属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从物依附主物而存在的,其产权随主物转移而转移。《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规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规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依据该法律规定,此类体育设施属建筑区划内其他的公用设施,依法属于业主共有。
既然小区室外游泳池、网球场属于业主共有,其使用权和收益权也应当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情况下,小区游泳池、网球场均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仅向小区业主开放,其经营收入和支出计入物业管理收入和成本支出。也有许多小区将小区游泳池、网球场对外承包,将其变为商业性的经营场所,开放式经营,商业化收费,并由此引发业主不满。刘讲师认为,小区室外游泳池、网球场应当主要服务于本小区业主,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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