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要求
1、要确保游泳馆两个泳池全年运转,全年对社会开放,接受市民群众前来游泳锻炼。
2、要确保我市幼儿游泳教学、游泳人才苗子选拔和游泳队一年四季的日常训练(分时间段开辟专门泳道)、比赛和举办体育赛事需要。
3、承租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各项经营审批手续,并要配足配齐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医护员、保洁员、水质检测员、水循环水处理水加热等设施设备操控人员(上述人员要提交带本人照片的资格证书)。
4、承租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社会公益责任。
5、承租商要精心保养和爱护游泳馆运行的设施设备,确保设备及时维护维修,安全正常运转。合同期间,承租商不得改变经营性质。
6、承租商要突出社会公益性,适时制定适合周边居民消费的票价或推出便民、利民、惠民的措施。对外开放的门票和开办游泳培训班收费标准必须严格遵循市场规律,并经市物价部门批准。
7、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承租商,在同等条件下,承租出价高者优先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