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游泳场所的安全规范管理,提高游泳救生员的业务能力,保证游泳救生工作的质量,促进游泳运动的健康发展,我市游泳救生员培训考核工作将于4月8日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发布“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及深圳市救生员管理办法之规定。”凡使用的游泳场所(含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住宅小区、酒店及各水上娱乐场所等)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救生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获得《深圳市救生员岗位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全国救生员注册证》和全国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持三证上岗。
一、报考初级救生员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守救生员守则,具有救死扶伤的奉献精神
(二)、具有爬泳、仰泳、蛙泳、潜泳、反蛙泳、踩水等游泳技能。
(三)、年龄在18-50岁,身体健康,两眼视力在1.0以上和矫正视力在1.5以上。
二、 报考中级救生员条件:
(一)、获得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初级全国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连续参加救生工作三个年度。
(二)、在本人执岗期间(主责区)安全无事故,年龄在50岁以下。
(三)、持单位推荐信和连续从事救生工作三年并表现优秀及无安全事故的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