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小汽车被盗抢的如何申请指标?
申请增量指标:单位或个人名下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的,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申请增量指标。
申领其他指标: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单位或个人名下有且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年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办公室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被盗抢小汽车追回后,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汽车和被追回小汽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解除车辆“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上述登记的,名下小汽车不产生更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