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会所:是猝死,不是溺亡
北京某游泳健身会所辩称,沈先生与该会所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提起的是生命权纠纷。对于沈先生的死亡原因,该会所不认可系溺水,而主张系游泳过程中猝死。事发时该会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审理期间,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卷宗。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显示:沈先生尸表未见明显致命外伤,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物,可排除其外伤性及中毒性致死;结合案情分析,不排除溺水死亡;因未解剖,具体死因无法确定。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该人系不排除溺水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庭审中,沈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双方争议焦点之一,但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根据医疗机构的病案记载,来电时间为当天中午12时47分,到达现场时间为13时01分,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溺水?”对此,北京某健身会所认可沈先生在急救人员到场时已经死亡,但不认可死亡原因为溺水,该会所称溺水是家属主诉的,医院方面并没有认定死亡原因为溺水,并且在溺水后面也打了问号。该会所主张沈先生系在游泳过程中猝死,并提交了《朝阳区急救站处方笺》,该处方笺记载沈先生“急救临床诊断:猝死?”沈先生的家人认为此证据只能证明120到现场进行了急救,猝死后面同样也打了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