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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深圳溺水身亡2015大梅沙海滨浴场索赔二审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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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5-05-14   

深圳溺水身亡2015大梅沙海滨浴场索赔二审待续



2014年6月15日凌晨,22岁男子彭某召与朋友在大梅沙海滨公园游泳溺水身亡。事后,彭某召父母状告大梅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大梅沙海滨公园管理处、盐田区城市管理局,索赔105万余元。

  盐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上诉,5月12日,此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去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彭某召与朋友江某波等一同到大梅沙海滨公园游玩。4时许,彭某召溺水,江某波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同时通知大梅沙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大梅沙管理处的救生人员与江某波等人一同对彭某召进行救助。随后,彭某召被送往梅沙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为溺水死亡。
中国游泳协会高级游泳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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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5-05-14   
一审驳回上诉

  彭某召的父母遂将大梅沙旅游公司、大梅沙管理处、盐田区城管局告上法庭。被告大梅沙旅游公司和大梅沙管理处作为大梅沙海滨公园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管理、经营海滨公园的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大梅沙旅游公司和盐田区城管局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0933.3元。

  盐田法院认为一审,被告大梅沙管理处作为公益性质免费对外开放的海滨公园的管理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彭某召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认识到独自一人下海游泳所面临的危险,尤其在深夜,海水受潮汐影响,海面风浪、洋流的速度和方向变化莫测,故其应自行承担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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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5-05-14   
5月12日 二审开庭

  原告不服上诉,此案昨日在市中院二审开庭。上诉人认为,大梅沙公园管理处未尽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依法设置医疗救护室、配备急救器材药品、聘请具备医疗救护资质的医护人员,同时未按规定关闭公园。“正常开门且不管理,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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