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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十龄童游泳时溺水成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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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5-08-30   

十龄童游泳时溺水成植物人

十龄童游泳时溺水成植物人
http://www.pyrb.cn 2012年8月9日 08:15:33 来源:
    区法庭判决化龙镇草堂村该露天游泳池经营方和原业主赔偿95万多元
    本报讯  (记者袁辉  通讯员许锋)由于游泳池的配套设施不全,安全管理缺位,化龙镇一名小学生小玲(化名)在暑假游泳戏水时不幸溺水致残,至今昏迷不醒。日前,番禺法院判决游泳池的实际经营者袁某仁和原业主黄某桐连带赔偿受害人小玲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52286.99元。
    2010年8月21日18时左右,当时年仅十岁的女童小玲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位于化龙镇草堂村的一露天游泳池戏水游泳,由其母亲在岸上看护。晚上20时许,小玲与其哥哥、表弟等人一起在深水池(1.9米)游泳,其右足突然被位于池底的半月形回水管口吸住(当时泳池正在抽水循环过滤),无法自行拔出。其母亲在离事发地点2米处发现不见小玲,看到水面有水泡冒出,才知道小玲在水底。这时小玲的表弟潜水去拉小玲拉不动,便大声呼救。两名救生员发现后跳入池中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但由于回水管口吸力过大,救生员未能在第一时间内抢救出小玲,旁边某度假山庄一名员工万某木在离泳池10多米的地方跑去帮助救人,但仍拉不动。紧急情况下,万某木上水跑去泵房关闭循环水泵,救生员才将小玲救出。
    救出后,救生员在泳池边对已昏迷的小玲进行压水和人工呼吸,并对受伤的足部做简单的止血措施。救出时,小玲的右足备肌腱被拉断,由于溺水时间过长,最终造成窒息昏迷。受伤后,小玲先后在多家医院诊断治疗。最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小玲属溺水所致的缺血缺氧性脑病,呈植物生存状态,符合交通事故一级伤残。
    事后,化龙镇政府组织安全、给排水、机械、电气等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调查结论报告:该起事故是由于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不具备经营条件、无证违法经营、泳场硬件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救生人员无证上岗,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措施而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
    番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袁某仁作为涉案游泳场的实际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涉案游泳场并未独立领取有关证照,原业主黄某桐仍是涉案游泳池的业主,且黄某桐将不符合经营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游泳池转让给被告袁某仁经营,对小玲的全部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陈志成)
关键词: 游泳 游泳池 潜水
中国游泳协会高级游泳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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