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未成年人跟随8名成年人去水库游泳不幸溺亡 同行均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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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跟随8名成年人去水库游泳不幸溺亡 同行均被判担责

原标题:未成年人跟随8名成年人去水库游泳不幸溺亡 同行均被判担责)

中国江西网讯 古慧琳、王倩、记者周再奔报道:同事相约去水库游泳,未成年人梅某某积极参加,结果不幸溺亡水库。12月13日,手机江西网(网址:http://m.jxnews.com.cn/微信号:dajwjx)记者获悉,寻乌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因梅某某的父母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游泳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最终判决各被告共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据了解,梅某某系未成年人,2015年7月初中毕业后,就在一餐馆打暑假工,在为期三天的岗前培训之后,几名成年同事相约去水库游泳,梅某某表示希望同去,经几次劝阻无效后,其中两位同事遂载其一起到了水库。在大家尚未下水时,梅某便率先跳下水,随后溺亡。经多方调解未果,梅某某的父母遂将同去八名成年同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八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梅某某虽是未成年人,却已满15周岁,有一定辨别能力,应当对游泳的危险性有清楚的认识,被人劝阻还坚持参与游泳,导致了溺亡的意外事件,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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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谢某及潘某提出去游泳,其余六被告表示同意,在梅某某表示希望同去的时候,被告凌某以“摩托车载不到这么多人”为由阻止梅某某,但未能成功,被告谢某载上梅某某前去游泳。在开始游泳时,相互之间没有尽到善良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提醒未成年人相关注意事项。在梅某某溺水之后,各被告救助形式单一,发现潭过深后,便等待警察的救援。

综合以上几点,各被告对梅某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承担20%赔偿责任。在各被告之间,因潘某为活动提议人、谢某载梅某某前去水库,故两被告应承担较多责任,酌定各承担4%赔偿责任,其余被告过错程度相当,故各承担2%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周再奔

(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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