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租须知
一、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一切交易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意向承租人必须事先向“中心”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不能参加报价会。报价会开始前半小时内,个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或企业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报名登记手续。
三、意向承租人有权实地察看了解标的的基本情况,进入报价会现场后,则已表明完全了解标的,并愿对自己参加报价的行为负全部责任。成交后,承租人不得对品质、数量等有任何异议。
四、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须缴纳款项转入指定账户。若逾期未缴纳全部款项的,按违约处理,其保证金不予返还, 并取消其承租资格。
五、各意向承租人必须自觉遵守现场会秩序,不得干扰招租报价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加报价资格或承租资格,其保证金不予返还, 同时出租方有权追偿承租人因上述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