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深圳游泳 男子大梅沙游泳溺亡死者父母状告免费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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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游泳 男子大梅沙游泳溺亡死者父母状告免费公园

2012年03月13日 04:39    王纳

本报讯 (记者王纳)去年5月的一天晚上,一男子小苗和朋友前往大梅沙海滨公园浴场游泳,不料溺水身亡。小苗的父母将深圳市大梅沙海滨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大梅沙海滨公园)和深圳市大梅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梅沙旅游公司)告上法庭。因不服一审判决,大梅沙海滨公园和小苗父母均提起上诉,昨天此案二审开庭。

2011年5月8日晚8时,小苗和朋友到大梅沙海滨公园浴场游泳。一个小时后,朋友发现小苗没有上岸,附近海面有一个游泳圈,于是该朋友向1号救生岗的值班人员报告,搜救中心开救生艇在海面寻人均无果后,次日凌晨4时30分,小苗的尸体被找到,经司法鉴定中心证明,小苗系溺水死亡。

小苗的父母认为,作为公园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大梅沙海滨公园和大梅沙旅游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公园的救生员既没有发现海面异常情况,在小苗的朋友向其报告有人溺水时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施救,导致小苗溺水后因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救助而死亡。两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对小苗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小苗父母遂将大梅沙海滨公园和大梅沙旅游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事差旅费等共计225854元。

对于小苗父母的起诉,大梅沙海滨公园则认为,该事故纯属意外。他们同时认为,大梅沙海滨公园是免费对公众开放的。管理处已履行了安全警示、告知和搜救的义务,尽到了管理人应尽的全部责任。而小苗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仍然下海,本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而大梅沙旅游公司则认为,他们只是大梅沙海滨公园的下属企业,并非公园管理者和所有人,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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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园方补偿死者家属2.2万

一审盐田法院认为,大梅沙海滨公园在公园入口及园内多处安装了警示牌、导向标志牌等,同时特别设有游客须知、游园守则、游泳十不要、游泳须知等,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告知游客在海滨公园内游玩不享受旅游保险等。为了减少在海滨浴场内危险事故的发生,公园管理处还设置了警戒线、防鲨网、救生岗、救生艇和救生台等设施并安排专业救生员值岗,义务提供救生服务。法院认为,大梅沙海滨公园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考虑到小苗的死亡对父母精神和经济上的打击以及大梅沙海滨公园应承担的创建和谐社会的重任,从公平角度考量,从人道主义出发,法院酌定大梅沙海滨公园向小苗父母赔偿2.2万元。

大梅沙旅游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开庭——

因不服一审判决,大梅沙海滨公园和小苗父母均提起上诉,昨天深圳中院二审此案。

大梅沙海滨公园认为,一审法院对公园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认定是正确的,但判决却违反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他们表示,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是要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形式支付的,并非由法院强行判决支付。死者家属困难可以由社保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他慈善机构来帮忙解决,而并非由法院强行判决。

而小苗父母一方则表示,大梅沙海滨公园每年都会发生好几起游泳者溺水身亡事件,而公园管理处却从未改进安全管理措施,反而不断强调游泳者自身的责任,此举非常不妥。

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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