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3月13日 04:39 王纳
本报讯 (记者王纳)去年5月的一天晚上,一男子小苗和朋友前往大梅沙海滨公园浴场游泳,不料溺水身亡。小苗的父母将深圳市大梅沙海滨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大梅沙海滨公园)和深圳市大梅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梅沙旅游公司)告上法庭。因不服一审判决,大梅沙海滨公园和小苗父母均提起上诉,昨天此案二审开庭。
2011年5月8日晚8时,小苗和朋友到大梅沙海滨公园浴场游泳。一个小时后,朋友发现小苗没有上岸,附近海面有一个游泳圈,于是该朋友向1号救生岗的值班人员报告,搜救中心开救生艇在海面寻人均无果后,次日凌晨4时30分,小苗的尸体被找到,经司法鉴定中心证明,小苗系溺水死亡。
小苗的父母认为,作为公园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大梅沙海滨公园和大梅沙旅游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公园的救生员既没有发现海面异常情况,在小苗的朋友向其报告有人溺水时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施救,导致小苗溺水后因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救助而死亡。两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对小苗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小苗父母遂将大梅沙海滨公园和大梅沙旅游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事差旅费等共计225854元。
对于小苗父母的起诉,大梅沙海滨公园则认为,该事故纯属意外。他们同时认为,大梅沙海滨公园是免费对公众开放的。管理处已履行了安全警示、告知和搜救的义务,尽到了管理人应尽的全部责任。而小苗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仍然下海,本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而大梅沙旅游公司则认为,他们只是大梅沙海滨公园的下属企业,并非公园管理者和所有人,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