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测量,出事的会所游泳池面积为200平方米,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该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然而,当时救杨小姐上岸的救生员陈某当晚在派出所的笔录中承认:“我7点多在上班,另一个同事去小便了,我正在巡岗,发现有一位女同志在水中情况不对,就拿救生杆把她救了上来。”
杨小姐父母提出,救生员脱岗,没有及时发现受害人溺水,导致延误救治最佳时机,后又未正确施救,造成受害人死亡,因此要求会所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对此,健身会所则认为,从救治过程看,死者吐出来的是饭不是水,证明不是溺水死亡。事发后,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原因为猝死,当时是冬天,很有可能因为杨小姐自身原因及身体不适引发猝死。因此,在这次意外事故中自己并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