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原告方的损失为61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错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认识,也应该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而其中午饮酒后参加游泳活动,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杨某、黄某作为野狼户外俱乐部的实际经营者,组织王某等人在禁止游泳的楠溪江水域进行游泳活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杨某、黄某承担原告方20万元的赔偿责任,由于前期已经赔偿原告方10万元,该款予以扣除,故杨某、黄某还应赔偿原告方10万元赔偿款。
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受政府委托负责楠溪江水域的管理,依法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权利,履行管理义务,管理权利与义务中必不可少的就是安全管理责任,其已在显目位置设立警示牌,提醒游客禁止游泳。对王某的死亡,楠溪江管风景旅游理局并无过错,故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而教练吴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雇主杨某、黄某承担。
来源:温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