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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女子带孩子到河边游泳1男孩溺亡 法院判其赔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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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4-05-22   

女子带孩子到河边游泳1男孩溺亡 法院判其赔33万

 核心提示
    杨某在南宁市良庆区开三轮车拉客。暑假,她经不住儿子的央求,便拉着儿子和10名小伙伴去那马镇竹泉岛游泳消暑。不幸的是,12岁的小强溺亡。事后,小强的父母向杨某索赔73万多元。近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判决,杨某要为小强的死承担70%的责任,赔偿小强父母33万多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事件回放
    好意拉孩子去玩 惹事
    今年45岁的杨某,在良庆区靠开三轮车拉客为生。小强与杨某的儿子小兴是玩伴,两个孩子常在一起玩耍。
    2012年8月15日,小强再次来到小兴家,与一帮小伙伴玩耍。由于天气比较炎热,几个小家伙商量要去那马镇竹泉岛游泳。当日14时许,杨某拉客回到家中,儿子小兴让杨某拉他们去那马镇竹泉岛游泳。杨某一口答应,便用自己的三轮车拉上租户李某及11个未成年人一起到那马镇竹泉岛游泳。
    到达竹泉岛后,不会游泳的小强与小兴等8个同伴,陆续下到水中游泳、玩水,杨某、李某则在岸上。约20分钟后,同伴们发现小强不见了。杨某即下水进行寻找,随后又报警。民警发现了溺水的小强,小强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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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4-05-22   
警发现了溺水的小强,小强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小强的父母将杨某和李某一起告上良庆区法院,索赔73万多元。小强的父母认为,杨某在未通知家长的情况下带小强去游泳,且在游泳过程中不看管、照顾,致使小强溺水身亡,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李某作为同行的成年人,也应承担责任。

    而杨某觉得自己很冤,因为她并不是游泳活动的组织者。她有三轮车,她是出于好意,只是负责运输他人到竹泉岛游泳,她不该为此事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私带孩子出事 要赔33万

    由于案件争议较大,去年,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该次游泳活动属于小强、小兴等小伙伴们共同发起,杨某并不是活动的组织者。

    杨某虽然不是组织者,但其未经家长同意,而私自带未成年人小强等人外出游泳。而且,让小强等人独自在河水中游泳玩水,致使小强溺水时,没有被及时发现,并及时进行抢救,导致小强溺亡,杨某存在主要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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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4-05-22   
  事故发生时,小强已经年满12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具备了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小强应知悉在缺乏安全保护设置的河水中游泳所存在的潜在危险性后果,但其离开家与他人到河边游泳,没有主动向家长说明并征得家长同意。且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下河游泳玩水,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

    同时,暑假期间,小强的父母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并引导孩子学会自我保护,外出游玩时父母最好陪同,不要私自到江、河等危险水域游泳,避免发生危险。而小强的父母显然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可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杨某应承担70%的责任。法院厘定小强父母的损失为47.7万多元,杨某应赔偿33万多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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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4-05-22   
法官说法

    未尽好照顾义务 理应担责

    “好心”带孩子去玩出了事,要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法院为何这么判?5月21日,记者采访了主审该案的廖法官。廖法官认为,杨某的行为不能说是好心。她作为唯一的成年人,带着一帮孩子去玩,应该能预见到自己要承担的监护责任。而她自己又不太会游泳。仅仅为了孩子高兴,就拉这么多孩子去河边游泳,太草率了。

    而小强游泳的地点与家里距离遥远,如果没有杨某带他们去,小强是不可能去到那么远的地方游泳。小强等11个未成年人,都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有照顾的义务。杨某将他们拉到河边后,就放任他们游泳、玩水。在该事故中,杨某所起的作用比较大,因此她理应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注:文中未成年人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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